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第二十六条有效信访人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答复的,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或者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