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第二十五条有效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应当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者答复意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