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在与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开展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中,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