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或者以宗教名义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