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本市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活动或者以宗教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