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第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处所。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