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十六条已修改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外地或者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事先取得市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