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外地或者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事先取得市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