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第十八条已修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由有关宗教团体向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