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或者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不得主持宗教活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