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十三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依法登记的市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或者解除,并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