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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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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二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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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