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必须经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依法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