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和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行为。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或者封堵井筒,取缔违法勘查、违法开采。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