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办独立选(洗)矿厂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