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和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勘查、开采活动,实行抽查和年检制度。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应当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