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依法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需要停办或者闭坑的,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停办或者闭坑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的说明;(三)土地复垦及环境保护的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