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依法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需要停办或者闭坑的,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停办或者闭坑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的说明;

(三)土地复垦及环境保护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