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当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五)必要的地质资料、占用储量登记表、开采设计图纸和说明;(六)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和保护方案;(七)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