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必须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本市的勘查单位必须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登记,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统检制度。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