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勘查矿产资源,除依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的以外,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区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