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障归侨、侨眷享受国家规定的出境探亲权利,不得附加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限制、损害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

父母均已去世的归侨,出境探望其兄弟姐妹的,按照已婚归侨探望父母的规定执行。

年老的归侨探亲时,其享受的探亲待遇可以适当照顾。

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国探亲,其配偶或者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可以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者改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兄弟姐妹,其探亲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