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遗传学、寄生虫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生产环境设施方面的标准,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