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第十七条已修改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国内、国际公认的品种、品系和标准的繁育方法。为补充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者科学研究需要捕捉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