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实验动物生产环境设施应当符合不同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

不同等级、不同品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在不同的环境设施中分别管理,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