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第十五条已修改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供应或者出售合格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