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第十四条已修改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或者应用实验用犬的,免交管理服务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