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六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剥夺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