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剥夺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