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司法保护第六十四条已修改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对正在服刑、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加强管理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参加文化技术学习,并根据社会需要,定向培训,为他们就学、就业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