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对正在服刑、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加强管理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参加文化技术学习,并根据社会需要,定向培训,为他们就学、就业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