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经销单位、个体销售摊点和图书管理部门等,不得出版、发行、复制或者以出售、出租等形式传播淫秽、暴力、邪教、迷信、赌博等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视听读物。电影、电视节目中不得含有宣扬淫秽、暴力、邪教、迷信、赌博等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