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和文艺团体应当出版、发行、播映、演出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书报、杂志、图书、影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文艺节目。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为未成年人开辟专题节目,并在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时间播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