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学校、家庭、图书馆以及其他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让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接触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