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学校、家庭、图书馆以及其他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让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接触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