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未成年人依法享受的权利,不因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的民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病残等而有任何差别。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