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未成年人有权对涉及本人利益的事项发表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意见应当给予重视;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事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及智力成熟程度,以其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