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市保障未成年人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受侵犯;培养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