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

对危险校舍必须及时进行维修、翻建;教室采光必须符合视力卫生保健标准;学生使用的课桌椅应当按规格配备。

定期为中小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并提供优惠条件。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