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对危险校舍必须及时进行维修、翻建;教室采光必须符合视力卫生保健标准;学生使用的课桌椅应当按规格配备。定期为中小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并提供优惠条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