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学校、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兴办家长学校和采取其他形式对家长培养教育未成年人进行指导。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为培养教育未成年人开展生理咨询、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教育咨询等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