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组织实施。

教育、文化、人力社保、卫生计生、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和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