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组织实施。教育、文化、人力社保、卫生计生、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和本条例。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