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对有违法或者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不宜留在原校学习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学习。家长应当支持,不得阻拦。工读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管理教育,对接近就业年龄的学生,根据社会需要,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工读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