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组织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文化娱乐等活动,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组织幼儿活动,应当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