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禁止学校、教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和以罚款手段惩处违反校规的学生。学校不得强行要求学生捐款捐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