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学校应当支持、引导本校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及其他学生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