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对扰乱学校秩序的或者对学生进行拦截强索财物、侮辱、殴打的,学校、教师应当教育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与学校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学校秩序,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