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对旷课、逃学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规劝其返校受课。

学校办理学生转学、复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学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学校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