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对旷课、逃学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规劝其返校受课。学校办理学生转学、复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学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学校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