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教师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