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学校应当与家庭互相配合,密切联系,共同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品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和法制教育。学校应当聘请法制工作者,担任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法制辅导员或者法制校长。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