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对市政设施的财政投入,创新投融资体制,推进运营机制改革。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运营市政设施,促进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市场化。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