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盗窃、故意毁损市政设施,阻碍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殴打、侮辱市政设施管理作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