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桥下空间利用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不影响城市桥涵安全、行洪安全、道路畅通、船舶通航安全和城市景观的情况下,根据桥下空间利用规划,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桥下空间可以进行绿化、停放车辆、设置公共自行车网点和临时桥涵管理用房等公益性利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