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施工许可前,应当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意见。准许施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城市桥涵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桥涵及其安全保护区进行挖掘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