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抢修,但应当及时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因意外事故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责任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